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特殊醫學用途
配方食品產品通用名稱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產品通用名稱,便于消費者識記,避免產生誤導,現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產品通用名稱進行調整(通用名稱調整前后對照表見附件),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申請人按調整后的通用名稱申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品注冊。
二、已獲得產品注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交變更注冊申請,由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審評中心直接調整其產品的通用名稱并通知企業換領注冊證書;在審的注冊申請(含變更申請),申請人無須補正,由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審評中心在審評時予以調整。
三、已獲得產品注冊的生產企業,可在公告發布之日起的12個月內完成新舊標簽、說明書的更替。使用舊版標簽、說明書的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特此公告。
附件: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品通用名稱調整前后對照表
附件一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品通用名稱調整前后對照表
調 整 前 通 用 名 稱 | 調 整 后 通 用 名 稱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無乳糖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無乳糖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低乳糖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低乳糖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氨基酸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氨基酸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母乳營養補充劑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營養補充劑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謝障礙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氨基酸代謝障礙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全營養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非全營養配方食品營養素組件 | 特殊醫學用途營養素組件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非全營養配方食品電解質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電解質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非全營養配方食品增稠組件 | 特殊醫學用途增稠組件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非全營養配方食品流質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流質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非全營養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謝障礙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氨基酸代謝障礙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XX病特定全營養配方 | 特殊醫學用途XX病全營養配方食品 |
附件二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名稱規范原則(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命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注冊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產品名稱。
第三條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且不得與已批準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品名稱相同。產品名稱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耙幏兜臐h字”指《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字母、圖形、符號等??赏瑫r標注英文產品名稱,但應與中文名稱有對應關系。
產品名稱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通用名稱各部分內容不得分開標注。
第四條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稱可以采用商標名稱、牌號名稱等,且不得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商品名或保健食品商標名相同。商標用于商品名稱的應符合商品名稱命名相關規定。
(一)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如“金裝”“超級”“升級”“特級”“頂級”“極致”“超凡”“博士”“冠軍”“天才”“特效”“全效”“全面”等;
(二)涉及預防、緩解、治療疾病的詞語,如“降糖”“減肥”“減重”“治療”“消炎”等;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易消化”“保護腸道”“增強免疫力”“強體”“強身”等;
(四)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名門貴族”等;
(五)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第五條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使用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類別名稱或者等效名稱。
根據產品類別,通用名稱應按照如下規則命名:
(一)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稱格式為“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產品類別名稱)”,例如: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無乳糖配方)。
(二)全營養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稱格式為“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例如: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
(三)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稱格式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品類別名稱)”,例如: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肥胖手術全營養配方)。
(四)非全營養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稱格式為“特殊醫學用途非全營養配方食品+(產品類別名稱)”,例如:特殊醫學用途非全營養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組件)。
第六條本規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